第十六条

有效

房屋市政工程的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