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以下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称为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