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畜禽屠宰厂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的有关要求,不得妨碍和影响所在地居民生产、生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