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根据畜禽屠宰厂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完善畜禽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畜禽屠宰厂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和支持有关科研单位、高等学校开展屠宰工艺、设施设备、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屠宰技术,提高畜禽屠宰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