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畜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畜禽产品消费等实际情况,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屠宰厂设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