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