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畜禽屠宰厂应当按照国家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报送畜禽屠宰、畜禽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