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