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质量安全第二十六条有效畜禽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