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过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畜禽屠宰厂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猪胴体应当加盖当日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验讫印章。

种猪和晚阉猪胴体及其分割产品,出厂时应当出具专用检验标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