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畜禽屠宰厂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检验规程和标准开展肉品品质检验,并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