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猪、牛、马、驴、羊、鹿、兔、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包括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等。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