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质量安全第十九条有效畜禽屠宰厂应当建立畜禽进厂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健康状态,如实记录查验结果,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畜禽不符的,不得进厂屠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