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畜禽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