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质量安全第十八条有效畜禽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