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屠宰质量安全第二十条有效畜禽屠宰厂禁止屠宰下列畜禽:(一)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二)染疫、疑似染疫的;(三)死亡的;(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五)检测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屠宰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