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畜禽屠宰厂禁止屠宰下列畜禽:

(一)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二)染疫、疑似染疫的;

(三)死亡的;

(四)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检测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屠宰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