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的设立与变更第十二条有效申请设立其他畜禽屠宰厂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材料,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畜禽屠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畜禽屠宰许可证书;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