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屠宰厂的设立与变更第十一条有效生猪定点屠宰厂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畜禽屠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禽屠宰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