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废弃食用菌包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包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