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食用菌包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