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国内和国外科技成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转化。科技成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化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补助、补贴和其他产业政策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吸引省外企业与我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合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