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教育、投资、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军民融合、信息等政策协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