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律,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