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四条有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