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型企业孵化机构发展,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