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试验证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系统化和工程化开发、技术推广与示范、商业化开发、检验检测、标准认证、计量检定校准等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