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技术经理人培养和交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服务机构等组建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探索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机制,按照科技成果转化约定将部分收益分配给技术经理人。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立技术经理人相关专业,开设技术经理人课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