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可以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或者技术入股出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