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各类研究开发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办独立运营、市场化运作、中试验证与孵化育成相结合的新型研究开发机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