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前景作为立项评审的重要内容,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项目验收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项目验收范围;确有客观原因尚未转化的,项目承担者应当在申请项目验收时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方案。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实施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逾期一年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科技成果登记、认定等有关部门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