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