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有关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培养种植户、技术人员、农民等收集、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