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原始档案,按照规定程序送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社会各界和个人持有的国家尚未登记保存的种质资源,按照规定程序送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