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系统调查、抢救性收集,重点普查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栽培种、农家品种和野生近缘物种,挖掘收集高原特色品种和新物种资源,抢救性收集和保护珍稀、濒危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