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高原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繁育基地的管理者、使用者应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农作物种质资源繁育基地的耕地可以轮作、休耕,但不得撂荒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