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农作物种质资源繁育基地的管理者、使用者应当履行耕地保护责任。农作物种质资源繁育基地的耕地可以轮作、休耕,但不得撂荒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