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高标准农田基本建设、生态保护项目以及其他相关工程,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影响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的原生境、非原生境和其他相关环境条件,防止因适宜生存环境丧失导致野生种质资源濒临灭绝。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