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收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送交有鉴定资质的部门进行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鉴定,加强小麦、马铃薯、油菜、青稞、蚕豆、蔬菜等重点物种的鉴定评价,挖掘优异物种和优异基因。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