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