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