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