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畜禽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推进市场销售的食用畜禽产品可追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