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