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二十一条有效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对犬只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和驱虫。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