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和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