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包虫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加强监测和信息共享,根据需要联合开展调查处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