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落实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并开展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调入或者调出本省的风险评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