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做好动物疫病净化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