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提高动物防疫水平。

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做好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