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情动态和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预测其可能的危害程度、发生和流行趋势,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