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结合本省地理环境特征、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等,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