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四条有效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