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补充免疫接种。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