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鼓励支持科研院校、动物诊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