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鼓励支持科研院校、动物诊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