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提高动物防疫的科学技术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