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本省应当推动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工作的协同机制,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疫情分析预警、动物检疫管理、监督执法等方面开展协作,推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联合溯源等动物防疫联防联控工作。市(州)、县(市、区)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协同协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